学生会

宪法

(六)司法

A) 定义及目的

1)司法委员会是一个公正的机构,学生会成员可以通过它得到同龄人的公平对待, 教职员工和维护他们在本宪法下的权利.

B) 权利限制/职责

(一)司法委员会调解, 仲裁, 并审理学生会成员提交给他们的案件. 在司法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司法委员会应将双方当事人送交有关当局.

2)司法委员会应调解和/或提供无约束力的仲裁由学生政府以外的学生组织提交的案件, 以及学生协会成员提交给他们的案件.  在司法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司法委员会应将双方当事人送交有关当局.

3 .司法委员会解释本宪法的条款.

(四)司法委员会须证明向学生会进行公民投票的投票结果,以及所有内部选举和学生会普选的投票结果.

(五)司法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该等会议须向学生会开放,除非该等会议包括就提交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进行审议或非公开聆讯.

(六)司法委员会审查, 并在必要时取消, 所有学生会的立法和执行委员会和校长办公室的任何决定,并有权决定涉及宪法的案件. 它的决定是最终的, 但须经学生会公民投票,或经司法委员会程序规定的上诉.

7)司法委员会须就任何认可学生组织提交的争议举行聆讯, 只要争议在其管辖范围内.

8)每一法官对提交理事会的任何问题只有一票表决权.

9)司法委员会法定人数, 为解决提交安理会的任何问题所必需的, 由四名法官组成.

10)达到法定人数的司法委员会可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C) 会员

1) 首席大法官

a) 定义及目的

i)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委员会的代表和发言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管理和调解司法委员会的工作.

b) 权利限制/职责

(一)首席法官应处理司法委员会的一切行政事务.

ii)首席法官应主持司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iii)首席法官须出席所有学生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

iv)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须定期向学生会汇报司法委员会的活动,并向学生会提供司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准确记录.

(五)首席大法官履行本宪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或由学生会及/或学生会主席认为是必要及适当的.

vi)首席法官不得在学生会会议上讨论或辩论事务.

vii)首席法官不得担任任何其他学生会职务.

viii)首席法官可就司法委员会的事宜进行表决.

c) 任命

i)首席法官由学生政府主席从司法委员会成员中任命,并经参议院三分之二通过.

2) 法官

a) 权利限制/职责

(i)每一法官对提交理事会的任何问题只有一票表决权.

ii)司法委员会委员不得在学生会内担任其他职务.

b) 任命/删除

i)学生会司法委员会由七名法官组成, 其中一人是首席大法官.

(二)法官应在春季任期内以参议院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自春季期末考试后的第二个星期一开始.

(三)空缺应在任期届满前以参议院多数票补缺. 如操作规则所述,投票在内部选举期间进行.

(四)法官因玩忽职守,应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票罢免.